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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872号

申请人葛海龙与被申请人胡伟、左小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海龙,胡伟,左小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872号

申请人:葛海龙,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

申请人:胡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

申请人:左小良,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葛海龙与被申请人胡伟、左小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胡伟、左小良名下银行存款11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伟、左小良名下银行存款11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