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6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连顺与张志利、张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顺,张志利,张志军,张志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6073号原告:张连顺,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志利,女,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张志军,男,50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志新,男,48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顺诉被告张志利、张志军、张志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顺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连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连顺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