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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字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自新、德州东威履带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新,德州东威履带机械有限公司,姜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字801号申请执行人:杨自新,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东威履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前屯长虹创业元77号。被执行人:姜春雨,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上列当事人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德州东威履带机械有限公司、姜春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发布并实施限制高消费令,并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了申请人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张宗巨执行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新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