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张盼盼与赵瑞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盼盼,赵瑞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张盼盼,男,199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古县。被执行人:赵瑞瑞,女,汉族,1990年12月11日生,住洪洞县。本院在执行张盼盼与赵瑞瑞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瑞瑞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瑞瑞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洪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刚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