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洲航煤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洲航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邹城市峄山中路659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安,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洲航煤业有限公司,住邹城市中心店镇中一村777号,组织机构代码:08299495-X。法定代表人:郭方洲。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洲航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济宁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济仲裁字(2017)第2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洲航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邹城市且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有其他相关案件已在邹城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将此案调回邹城市人民法院合并处理。为便于执行,本院同意将本案指定至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济仲裁字(2017)第230号裁决书所裁决的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洲航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兆军审判员 李 彤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