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楚宏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陕西蜀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市未央区楚宏建筑物资租赁站,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西蜀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878号申请执行人:安市未央区楚宏建筑物资租赁站。被执行人: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蜀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楚宏建筑物资租赁站与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陕西蜀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8494.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扣划回全部案款,并向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2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永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