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行审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平泉市国土资源局、高景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泉市国土资源局,高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3行审69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褚宏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高景山,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字(2017)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泉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7)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计玉奎审判员 张赓宇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东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