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宏涛与施明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涛,施明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548号原告:杨宏涛,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周军、王继武,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明祥,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张庆华、张琪,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宏涛与被告施明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宏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宏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宏涛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杨宏涛负担。审 判 长 詹鑫钢审 判 员 高昳春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