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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宏涛与施明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涛,施明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548号原告:杨宏涛,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周军、王继武,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明祥,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张庆华、张琪,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宏涛与被告施明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宏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宏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宏涛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杨宏涛负担。审 判 长  詹鑫钢审 判 员  高昳春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