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武汉合富朝阳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武汉合富朝阳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224号原告:杨某,女,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娜,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合富朝阳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嵩、祝应存,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武汉合富朝阳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武汉合富朝阳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案外人襄阳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上未结的代理销售佣金50131.31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汉合富朝阳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襄阳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销售佣金50131.31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运国人民陪审员 赵文钰人民陪审员 陈玉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