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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9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华会、刘昌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李华会,刘昌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9609号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康中路16号3幢309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玉警,男,系单位职员。被告:李华会,女,199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告:刘昌杰,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会、刘昌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傅志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海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