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南昌睿衡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睿衡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财保42号申请人:南昌睿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大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749731598。法定代表人:邓鑫。委托代理人:黄开莉,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林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855N。法定代表人:聂吉利。被申请人:李兴华,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申请人南昌睿衡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兴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南昌睿衡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车牌证号:赣A×××××)用于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睿衡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查封申请人南昌睿衡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车牌证号:赣A×××××)。(2017)冻结被申请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兴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娄智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姝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