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丰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某,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1975年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永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方略,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某某,女,1979年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永顺县。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7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彭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彭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向才文审判员 彭志友审判员 龙少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