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侯春雨、张欢与孔祥立、王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99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候春雨、张欢与被执行人孔祥立、王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孔祥立、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候春雨、张欢赔偿各项费用44851.9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孔祥立、王艳与申请执行人候春雨、张欢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孔祥立、王艳已向申请执行人候春雨、张欢支付各项费用共计44000元,申请执行人候春雨、张欢放弃对余下款项的请求,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候春雨、张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60元已由被执行人孔祥立、王艳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