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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5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中旗翼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青海、云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中旗翼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青海,云霞,关孟根仓,青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96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翼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法定代表人:孙国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廷武,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青海,男,1977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云霞,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关孟根仓,男,1990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青云,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翼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云霞、关孟根仓、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翼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翼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青海、云霞、关孟根仓、青云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翼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翼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禄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