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财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易星、颜鹃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易星,颜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财保293号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青山街3号。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被申请人:易星,男,住醴陵市。被申请人:颜鹃,女,住醴陵市。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已经生效的醴陵市征决(2016)第X759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易星、颜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2928元,期限为一年,即从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案件申请费849元,由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 慎人民陪审员 颜长清人民陪审员 王邦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