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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钟永元、武平县建新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永元,武平县建新建材厂,王国富,曾秀兰,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715号申请执行人钟永元,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俐华,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平县建新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050312854M,住所地:武平县万安镇上镇村黄麻坑。负责人:王国富,厂长。被执行人:王国富,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曾秀兰,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钟永元与被执行人武平县建新建材厂、王国富、曾秀兰、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7)闽082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40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执行阶段,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决定限制高消费。本案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在其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武平县万安镇上镇村李树岗的1幢1-3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万安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6)第0234号)的栋房经过二次网络拍卖无人竞拍。另据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已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闽0824执7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