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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亚珍申请执行张小恒买卖合同纠纷z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珍,张小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413号申请人李亚珍,女。被执行人张小恒,男。本案在执行李亚珍申请执行张小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