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亚珍申请执行张小恒买卖合同纠纷z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珍,张小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413号申请人李亚珍,女。被执行人张小恒,男。本案在执行李亚珍申请执行张小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