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拜泉县龙丰种子经销部与被告李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泉县龙丰种子经销部,李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1492号原告:拜泉县龙丰种子经销部,地址拜泉县拜泉镇内。经营者:王力君,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告:李玉生,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原告拜泉县龙丰种子经销部与被告李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书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是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方式,且��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拜泉县龙丰种子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顺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