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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恢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陶友、刚有珍、刚永富、宋梅、郭志、李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陶友,刚有珍,刚永富,宋梅,郭志,李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恢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陶友,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刚有珍,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刚永富,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宋梅,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郭志,男,1976年9月5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李艳芳,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陶友、刚有珍、刚永富、宋梅、郭志、李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81执恢8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兆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建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