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7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任莉与周生国、刘忠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莉,周生国,刘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7639号原告:任莉,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住凉州。被告:周生国,男,1972年1月4日出生,住凉州。被告:刘忠元,男,1971年5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莉与被告周生国、刘忠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任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任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昱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