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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02刑初372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平,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于内江市市中区,汉族,初中文化。1999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明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刘平窜至内江市市中区双洞路”宫廷桃酥王”店铺,趁被害人黄某忙碌之际,盗走被害人放于店内充电的一部价值314元的vivo710L手机。2017年6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刘平窜至内江市市中区松山南路419号”鑫辉二手车”店,趁被害人范某睡觉之际,盗走被害人放在桌上的一部价值1727元的华为麦芒5手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平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扶某的证言;被害人范某、黄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挡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盗窃现场监控截图、手机购买凭证、发票;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辨认笔录;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平的刑期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亚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馨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