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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明明与王延东、田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明明,王延东,田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1011号原告:常明明。被告:王延东。被告:田利红。原告常明明与被告王延东、田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常明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明明对被告王延东、田利红的撤诉。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常明明负担。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