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明明与王延东、田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明明,王延东,田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1011号原告:常明明。被告:王延东。被告:田利红。原告常明明与被告王延东、田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常明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明明对被告王延东、田利红的撤诉。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常明明负担。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