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周敏与陈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陈鸿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2289号原告周敏,男,汉族,1975年1月5日生,江西赣县区人,住赣县。被告陈鸿安,男,汉族,1962年1月21日生,江西省赣县人,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诉被告陈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向被告陈鸿安送达应诉手续时,被告陈鸿安已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且原告目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详细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对其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赖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