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江山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周金华、浙江半山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周金华,浙江半山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4228号原告:江山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峡口镇峡里1号。法定代表人:汪斌,职务:董事长。特别授权代理人:蔡洪星,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金华,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浙江半山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学府街2号。法定代表人:周金华,职务:执行董事。原告江山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金华、浙江半山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江山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金华、浙江半山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修复塔基所造成的损失160136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仙白1786线22#铁塔”(以下简称电塔)的所有权人,江山市峡口水库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系原告的主管单位。2015年11月19日,管理局在巡查中发现,二被告因施工需要对原告投资建设的电塔塔基四周进行了大面积的挖掘,造成电塔塔基上拔力不足,容易引起电塔倾覆、线路跳闸等情况,严重影响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为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0日上午安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找到被告周金华,告知其破坏电力设施的危害性,并要求其出具塔基加固方案进行修复。此后,在江山市的组织下,管理局多次会同被告周金华及江山市办事处等单位召开协调会,要求二被告对塔基进行修复,但此后二被告不但未对塔基进行加固修复,反而继续在塔基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2016年6月1日,管理局向二被告出具《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二被告出具符合要求的修复方案,并组织有资质的施工方对塔基进行修复,如二被告逾期不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都将由二被告承担。然而,二被告除对施工现场进行简单覆土回填外,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施工改造。为防止电塔安全隐患进一步加重,保证国家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2017年2月4日,原告委托江山恒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了塔基修复加固方案,并再次通知二被告要求按照加固方案对塔基进行修复,但二被告均未回应。此后,原告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由中标单位衢州子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对塔基进行加固施工,产生工程施工费、设计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0136元。诉讼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供了江山市半山园家庭农场的营业执照以及江山市江山底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涉案土地使用权及经营权为江山市半山园家庭农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案涉案土地是由江山市半山园家庭农场租赁使用的,即与原告产生纠纷的主体应为江山市半山园家庭农场,故原告起诉本案二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山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