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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46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程竹与洪菲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竹,洪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46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程竹,女,仡佬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洪菲,女,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址湖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程竹与被执行人洪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第223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洪菲、深圳御风飞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程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申请执行人程竹持有的深圳御风飞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变更至被执行人洪菲名下,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洪菲负担;二、被执行人洪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程竹支付股权转让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执行人洪菲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部分清偿了本案债务.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秉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