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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郭社平与李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社平,李耀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民初747号原告:郭社平,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李耀坤,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郭社平与被告李耀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社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耀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社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60000元,并于2013年4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2013年12月31日归还,但至今仍未偿还。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各项诉讼请求。被告李耀坤未作答辩。原告郭社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对原告郭社平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郭社平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耀坤向原告郭社平共计借款160000元,并于2013年4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内容为:“借条今借郭社平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于2013年12月31日还清410882xxxxxxxxx9李耀坤2013年4月7日”。现原告郭社平以借款到期后,被告李耀坤未予偿还为由诉至本院。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李耀坤送达,在2017年7月10日《河南法制报》13版,我院向被告李耀坤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但被告李耀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李耀坤向原告郭社平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李耀坤作为借款人应当依约及时向原告还款。现原告郭社平主张被告李耀坤偿还借款16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耀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耀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社平借款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李耀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华军审 判 员  杨媛媛人民陪审员  刘双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亚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