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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7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雄申请执行杜建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雄,杜建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7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雄,男,1991年10月10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杜建虎,男,1973年10月1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张雄诉杜建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2901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杜建虎在执行通知书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杜建虎在大理市农村合作银行上关支行营业部有存款,2017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杜建虎的存款予以扣划2500元。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张雄将上述款项全部领取。另查明,被执行人杜建虎除上述存款外无其他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通过本院强制措施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了部分实现,对剩余款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审判长  许鹏飞审判员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