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亚辉、胡燕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辉,胡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3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刘亚辉,男,1979年12月18号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胡燕龙,男,1988年3月17日,汉族,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刘亚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惠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泓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