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3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亚辉、胡燕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辉,胡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3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刘亚辉,男,1979年12月18号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胡燕龙,男,1988年3月17日,汉族,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刘亚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惠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泓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