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贾西文、周保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西文,周保峰,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贾西文,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周保峰(周宝峰),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牡丹区。被执行人:黄涛,男,46岁,汉族,农民,住牡丹区。申请执行人贾西文与被执行人周保峰、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07)菏牡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07)菏牡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