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瑞申请执行赵大才、钟学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赵大才,钟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张瑞,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赵大才,男,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钟学琴,女,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张瑞申请执行赵大才、钟学琴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13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存款及不动产,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在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5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勇审 判 员 丁 亮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