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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瑞申请执行赵大才、钟学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赵大才,钟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张瑞,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赵大才,男,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钟学琴,女,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张瑞申请执行赵大才、钟学琴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13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存款及不动产,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在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5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勇审 判 员  丁 亮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