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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76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史非非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非非,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6814号原告史非非,男,1995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现住北京市。被告王磊,男,199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非非诉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非非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倪军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