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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行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花意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意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73行初731号原告花意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69号1幢2层209室。法定代表人朱月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沛,女,1991年8月30日出生,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候磊,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樊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张娜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告花意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05070号《关于第17006323号“花点时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花意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花意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意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花意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侯占恒人民陪审员  蒋莉莉人民陪审员  梁 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刘 群书 记 员  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