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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7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院海霞、高玉文、院国华、王二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院海霞,高玉文,院国华,王二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794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迪,该公司员工。被告:院海霞,女,197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高玉文,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院国华,男,196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王二毛,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院海霞、高玉文、院国华、王二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艳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慧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