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丰执字第00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佩玲,魏维,魏国庆,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丰执字第00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佩玲,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嘉富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魏维,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外企服务总公司职员,住同上。申请执行人魏国庆,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干部,住同上。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木樨园8号11层,组织机构代码717740057。法定代表人任光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佩玲、魏维、魏国庆与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丰民初字第15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佩玲、魏维、魏国庆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木樨园8号木樨园世贸商业中心3层×××号房屋过户至金佩玲(身份证号×××)、魏维(身份证号×××)、魏国庆(身份证号×××)名下。二、金佩玲(身份证号×××)、魏维(身份证号×××)、魏国庆(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志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