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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第7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瞿正健与蒋帛邑、陈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正健,蒋帛邑,陈湘江,孙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第7541号原告:瞿正健,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帛邑,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身份证号未提供。被告:陈湘江,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身份证号未提供。被告:孙迎春,男,1963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身份证号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正健与被告蒋帛邑、陈湘江、孙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蒋帛邑、陈湘江明确的地址,以致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有被告蒋帛邑、孙迎春的地址,但本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被邮政部门退回,显示二被告已搬走,并未在该地址实际居住,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故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瞿正健的起诉。受理费40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