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韩秀英诉夏长立、王桂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冻结划扣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英,王桂花,夏长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851号申请执行人韩秀英,女,汉族,1951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桂花,女,汉族,1961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夏长立,男,汉族,1962年6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2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0元,案件受理费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桂花、夏长立账户上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盖宁军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