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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6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于海思与陈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思,陈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6028号原告:于海思,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建昌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良,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梅,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茜,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于海思与被告陈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海思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于海思负担。审 判 长  齐德春人民陪审员  许振安人民陪审员  姜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