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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卢秀成、蔡冠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秀成,蔡冠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663号申请人:卢秀成,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古城街道军体路**号*单元***室,现住临海市。被执行人:蔡冠铭,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卢秀成与被执行人蔡冠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2民初99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借款本金15624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蔡冠铭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进行上网布控,并将被执行人蔡冠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蔡冠铭应支付的156240元及利息尚未履行。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26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