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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永江、漳平市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江,漳平市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游文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吴永江,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漳平市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街道。被执行人:游文侨,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永江与被执行人漳平市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游文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解决债权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8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志平人民陪审员  姜贞旺人民陪审员  陈凌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惠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