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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肖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7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强,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宜宾市翠屏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肖强来到平阳县下,窃取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牌自行车。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肖强来到瑞安市门口,窃取叶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折叠自行车。2017年6月9日,被告人肖强来到苍南县灵溪镇××家园××栋××单元楼下,窃取林某2停放在此的一辆山地自行车。2017年8月8日,被告人肖强在瑞安市安阳街道××村××路××号旁的棋牌室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林某2、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监控截图,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肖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