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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秀荣与师淑琴、白月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荣,师淑琴,白月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9民初633号原告:唐秀荣,女被告:师淑琴,女被告:白月爱,女原告唐秀荣与被告师淑琴、白月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唐秀荣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秀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秀荣负担。审判员  孙立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阎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