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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3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泽某某某、吾某某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某某某,吾某某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232刑初1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泽某某某,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藏族,籍贯四川省若尔盖县,小学文化,捕前住四川省若尔盖县,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若尔盖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吾某某某某某,男,1997年7月30日出生,藏族,籍贯四川省马尔康市,初中文化,捕前住四川省若尔盖县,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翻译索郎纳么,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干部。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22日以若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泽某某某、吾某某某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子妹、蔡健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泽某某某、吾某某某某某,翻译索郎纳么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泽某某某和吾某某某某某在若尔盖县麦溪路俄相洗车店内盗窃一辆黄色的五羊本田摩托车。经若尔盖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泽某某某、吾某某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得他人合法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泽某某某、吾某某某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且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泽某某某和吾某某某某某从若尔盖县唐克镇包车到若尔盖县城后,在“午夜浪漫”KTV喝酒直到16日凌晨5时左右,之后二被告人离开酒吧去找车子回唐克镇但没有找到,这时被告人泽某某某提出找个车子或摩托车回唐克镇,二人便在县城里寻找目标,当二被告人在一巷子内看到一摩托车,吾某某某某某就说:“我们就偷这个摩托车”,但泽某某某说:“这个摩托车这么烂,拿回去也没人要”,于是二人就走了。当走到麦溪路俄相洗车店对面时,吾某某某某某看到洗车店内有两辆摩托车,就对泽某某某说:“那有两辆摩托车,我去看一下”,泽某某某说:“好”。之后吾某某某某某就在洗车店内将其中一辆黄色摩托车发动后骑到泽某某某处搭上泽某某某就往唐克镇方向行驶。当骑到距唐克镇四公里左右时,由于摩托车坏了无法再骑行,吾某某某某某因怕师傅发现其不在而被骂,所以他就先回唐克镇了。十点左右泽某某某将摩托车拉到唐克,并在吾某某某某某所在的摩托车修理店花了100多元更换了轮胎和转弯灯。摩托车修好之后,泽某某某将该摩托车骑走并藏匿在其上班处。2017年7月19日若尔盖县公安局将被盗摩托车追回并发还给失主。被告人吾某某某某某、泽某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经若尔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证实受害人贡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到达扎派出所报案,称其停放在麦溪路俄相洗车店里的摩托车被盗。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2017年7月20日若尔盖县公安局达扎派出所受理贡某某摩托车被盗一案。3.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7月20日若尔盖县公安局决定对泽某某某、吾某某某某某盗窃摩托车案立案侦查。4.若尔盖县公安局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证实对被告人泽某某某、吾某某某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5.若尔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释放通知书证实对被告人泽某某某、吾某某某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及二被告人于2017年8月18日因取保候审被释放的事实。6.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证实被告人泽某某某、吾某某某某某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7.若尔盖县公安局达扎派出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7月19日下午若尔盖县公安局达扎派出所民警在唐克镇郎波摩托车修理店内将被告人吾某某某某某抓获;在九曲一湾景区内将被告人泽某某某抓获归案。8.被告人吾某某某某某供诉,2017年7月16日凌晨零点左右,其和泽某某某从唐克镇包车到若尔盖县城来耍,到达县城后在一家叫“午夜浪漫”的KTV喝酒,耍了一会儿之后,泽某某某就让KTV老板找了2个小姐来,其4人一起耍到凌晨5点左右就离开了该KTV,去找宾馆住宿但没有找到。随后其和泽某某某就准备回唐克镇,但是也没找到车子,这时泽某某某说:“那我们就找个车子或摩托车回去”。在县城内一条巷子里看到有一个摩托车,其说就拿这个摩托车,泽某某某说:“这个摩托车这么烂,拿回去没人要。”于是就又出了巷子朝出城的方向走,其看见有一洗车场,其就给泽某某某说:“那边有两个摩托车我去看一下。”泽某某某说:“好”。其就到洗车场内将其中一辆黄色摩托车推出来,发动后骑到泽某某某处问他:“摩托车是你骑还是我骑?”泽某某某说:“你是修摩托车的,你技术好你骑。”之后就往唐克镇方向走。当骑到黑河桥往唐克方向的加油站时,其感觉到摩托车后边摆得有点凶,其就给泽某某某说:“摩托车摆得凶得很,就不要摩托车了,这会儿天也亮了有车子,我们就搭个车回去。”泽某某某说:“拿都拿了,就骑回唐克去。”当骑到距唐克镇四公里左右时,由于摩托车的后轮把刹车盘绕死了,摩托车无法再骑行,其就说:“将摩托车扔掉。”泽某某某说:“已经骑到这里了就拿回去好了,人家也不可能找到这里。”之后其因怕师傅发现其不在而被骂,所以其就先拦了一个认识的车回唐克。十点左右泽某某某将摩托车拉到唐克,并在其所在的摩托车修理店花了100多元更换了轮胎和转弯灯。摩托车修好之后,其给泽某某某说摩托车你骑回去其不要。于是,泽某某某就将该摩托车骑走了。过了两天泽某某某就给其打电话说:“你帮我问哈,有没有买摩托车的。”其口头答应了,但是因害怕其也没去找买主。9.被告人泽某某某供述,2017年7月16日凌晨,其和吾某某某某某二人从唐克包了一个面包车到县城来耍。在县城里一家酒吧喝酒,喝到五点左右天快亮了,其二人就走了。找宾馆住,但是一直没有找到,走到一个有点黑的地方,吾某某某某某就过去了其在路边等,过了一会儿他骑了个摩托车过来,喊其坐在后面,其二人就往唐克方向走,走到半路摩托车的轮胎坏了。吾某某某某某说他要先回去,他就拦了一个面包车就先走了,其在路上拦了一面包车给了30元把摩托车拉到吾某某某某某所在的摩托车修理店,其又出了130元将摩托车的轮胎和转弯灯换了,之后吾某某某某某让其把摩托车骑走,其就把摩托车骑到其上班的地方,放在景区看大门的老头子那里了。10.受害人贡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16日其停放在俄相洗车店棚子里的摩托车被盗。11.证人郎某的证言,证实上午十点左右泽某某某找了个拖板车拉了一摩托车来修,其问他,你摩托车都烂成这样。他说这摩托车是他朋友的,他借来骑坏了。其给他换了轮胎和转弯灯共收了120元。之后泽某某某自己将摩托车骑走了。12.证人由某的证言,证实泽某某某对其说,摩托车平时骑的少,但是没有又不方便,放在外面又怕别人来偷,所以其就帮他将摩托车放在其住的地方。13.证人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6日早上,在距唐克镇四公里左右的地方,其看见有个黄色摩托车倒在路边,旁边站了两个人,其就在那停车了,才看到是吾某某某某某和另一个人。其就问他,你们怎么了?吾某某某某某说:“是我朋友的摩托车坏了。”其看到该二人冷得发抖,就问他们,你们谁要下去,我就带下去。之后吾某某某某某就跟其走了,另一个人就在那守车,吾某某某某某在上车时给另一个人说:“再不行,我到街上帮你找个车子,但是不知找不找得到。”14.证人尕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晚其和另一个女的陪吾某某某某某、泽某某某喝酒,大概五点左右离开的,天快亮了,当时吾某某某某某和泽某某某都不是很醉。15.若尔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证实涉案的摩托车价值2800元。16.价格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17.若尔盖县公安局发还清单,证实若尔盖县公安局已将摩托车发还给失主。18.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位于若尔盖县达扎寺镇麦溪路俄相洗车店。19.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吾某某某某某、泽某某某二人分别对所盗窃的摩托车及作案时所穿的衣服进行了指认。2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郎某对涉案摩托车进行了辨认,确认该摩托车是泽某某某让其帮忙修理的摩托车。2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曲某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泽某某某是请其帮忙存放摩托车的人。2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吾某某某某某对公安机关出示的视频资料进行了辨认,辨认出与其一起盗窃摩托车的泽某某某。被告人泽某某某对公安机关出示的视频资料进行了辨认,辨认出与其一起盗窃摩托车的吾某某某某某。23.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泽某某某于201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4.谅解书,证实失主贡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吾某某某某某的行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某、吾某某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得他人一辆摩托车,价值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泽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吾某某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俄松措人民陪审员  胡庭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