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6执2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何光富与刘清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富,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6执2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光富,男,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被执行人:刘清,男,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申请执行人何光富与被执行人刘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本院制发(2016)云2926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一项确定,被执行人刘清偿还申请执行人何光富借款人民币44000元,定于2016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24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20000元。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清偿还了24000元,余款20000元未按期偿还,申请执行人何光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刘清在南涧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量信用社有存款,于2017年8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刘清在南涧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量信用社账号xxx内的存款20000元,并于同年10月12日依法予以划拨。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何光富领取该款项,并自愿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下:终结本院(2016)云2926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绍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字现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