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德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刑初24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德福,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2016年9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0日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兴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德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8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德福醉酒驾驶黑01-×××××号四轮车沿宾安镇永久村随家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忠塑窗门前道口处路段,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由吴某驾驶的脚蹬三轮车时与其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吴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德福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68mg/100ml。经宾县交警大队认定,刘德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德福于当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德福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德福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德福醉酒驾驶黑01-×××××号四轮车沿宾安镇永久村隋家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忠塑窗门前道口处路段,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由吴某驾驶的脚蹬三轮车时与其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吴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德福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68mg/100ml。经宾县交警大队认定,刘德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德福于当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德福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德福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刘德福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德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国平审判员 付俊民审判员 胡景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