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夏瑞山、刘根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瑞山,刘根源,刘建军,刘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夏瑞山,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省份证号码362322195012120319。被执行人刘根源,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刘渊军,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瑞山申请被执行人刘根源、刘建军、刘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根源、刘建军、刘渊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根源、刘建军、刘渊军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夏瑞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03执161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