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宜昌市西陵区欧普集成吊顶经营部、宜昌汪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欧普集成吊顶经营部,宜昌汪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叶建远,杨正芳,刘传华,蔡开平,魏宇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2516号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94279-9),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商厦11楼。法定代表人:胡金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市西陵区欧普集成吊顶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3559091-2),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56号恒昌市场A2区2号。负责人:叶建远,该经营部负责人。被告:宜昌汪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锦绣星城小区。法定代表人:杨正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叶建远,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杨正芳(系叶建远之妻),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刘传华,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蔡开平,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魏宇生,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西陵区欧普集成吊顶经营部、宜昌汪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叶建远、杨正芳、刘传华、蔡开平、魏宇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卫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