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财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热孜万·卡德尔、热孜万·卡德尔于2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热孜万·卡德尔,热孜万·卡德尔于2,杨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218号申请人:热孜万·卡德尔,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杨文斌,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涿鹿县。申请人热孜万·卡德尔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文斌名下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牟兆丰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迈腾牌小型轿车、担保人李增贵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辉腾2975CC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热孜万·卡德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文斌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热孜万·卡德尔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