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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开灿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衢宁铁路项目经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开灿,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衢宁铁路项目经理部,江礼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4民初543号原告:谢开灿,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现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秀(谢开灿之妻),女,将乐县玉华洞景区服务员,住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24XK(2-15)。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男,该公司员工,户籍地山西省文水县,现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吴章浩,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衢宁铁路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工业路山海宾馆。负责人:王虎林,该项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浩,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礼华,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将乐县。原告谢开灿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衢宁铁路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衢宁铁路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根据衢宁铁路项目部的申请,依法追加江礼华为本案被告。2017年4月21日,衢宁铁路项目部向本院申请对谢开灿的伤残等级、损伤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的医疗费用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8月31日,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受本院委托后,以“鉴定过程受到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为由,予以退鉴。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谢开灿于2017年10月2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开灿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开灿撤诉。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计1568元,由谢开灿负担。审 判 长  蔡邦松人民陪审员  程显纲人民陪审员  陈兰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庆灵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