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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龙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龙邦贸易有限公司,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饶满龙,吴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南昌龙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吴瑞军。被执行人: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南园。法定代表人:高明娣。被执行人:饶满龙,男,1974年0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吴瑞军,男,1973年0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昌龙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2870万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4日利息7782270.84元,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若南昌龙邦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瑞昌市南环路北侧、一中西路东侧土地中的2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瑞国用(2012)第Q:202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饶满龙、吴瑞军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昌龙邦贸易有限公司、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饶满龙、吴瑞军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00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昌龙邦贸易有限公司、饶满龙、吴瑞军银行存款人民币36786753.51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