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谭前国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前国,赵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前国,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伟平,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谭前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66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赵伟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58679.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伟平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赵伟平名下账户存款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谭前国人民币54893.72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前国的债权人民币2003786.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谭前国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66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李京耀审判员 胡建勇审判员 苏向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